近日,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杨某某以全新车牌套用的形式,企图掩盖盗窃并以此获利。2018年4月2日,被告人杨某某流窜至福州市晋安区安亭路某公寓门口停车场,见被害人林某的一部轿车停放路边,车门未锁且车钥匙还插在电门锁上,遂将该轿车盗走,后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一副闽A车牌套在该车上用于滴滴营运。
本以为整个盗窃过程和掩盖手法已做得无懈可击,可以放心地将该车据为己有,未料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杨某某最终被警方抓获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达人民币2万余元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且被告人杨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,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累犯应当从重处罚。
检察官提示:盗窃高发时段,务必加强车辆防盗意识,即使是暂时离开或人在车边上也要警惕防止被盗。